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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

时间:2011-09-20    部门:    点击:[]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201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定的对象

已取得正式学籍注册后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标准和等级:

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等三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国家认定的贫困县、乡生源地的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或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家庭的学生,来自灾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困难的认定。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三)、办理了休学者。

(四)、学习主观不努力者;

(五)、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

(六)、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七)、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在院期间抽烟、喝酒、请客,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八)、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九)、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四、贫困生评定程序和办法

(一)、9月14日之前,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9月15日起,由班主任负责的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经济使用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必须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诉。

(三)、班级评议小组应协助所在系做好贫困生档案建立工作,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排序,于9月20日之前报所在系。

(四)、9月21日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的系贫困学生认定的评定小组,负责对所在班级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建立系贫困生档案。并将初审名单于9月23日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9月24日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上报的贫困生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贫困生候选人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问题,可向学生工作处举报。

(六)、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贫困生认定名单及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最终确认。

五、其它

(一)凡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注册后的或办理缓交手续注册后在院学生才能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和院助学金的评定将依据认定的排序和等级进行评定。

(二)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采取优先资助的政策。

(三)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会有变化或好转,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由学生工作处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

(五)学生如对认定名单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以书面申请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将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各系和辅导员应对困难学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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