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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时间:2012-06-11    部门:    点击:[]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江西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系、分院)、附属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工会要认真做好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依法督查教代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情况。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七条 学校所属二级学院(系、分院)和附属单位,也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财务工作报告、土地和资产置换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人事聘任、职称评定、工作奖惩、收入分配方案、办法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对被聘教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4、民主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5、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6、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学校工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教职工在100人至200人的,其代表名额应不少于30%;教职工在200以上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10%—30%确定,但不少于60人;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确定,但不多于400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教代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中,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的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代表总数的20%;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按照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各选区到会人数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区选举。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按选区建立教代会代表团(组),推荐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2、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3、教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4、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受聘参加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3、树立强烈的大局意识,尊重、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依法行使指挥和管理职权。4、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做好教代会赋予的各项工作。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模范履行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立法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培训方法主要包括工作研讨、经验交流、外出学访、专题讲座等。

第四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学校召开教代会可以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3、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4、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7天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5、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6、教代会换届时, 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7、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8、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9、学校工会于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1、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2、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名单。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4、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5、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6、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2、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3、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4、审议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5、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选。6、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可根据议题分段进行。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或二名以上教职工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1、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2、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5、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1、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2、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3、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1、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2、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第六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1、起草决议、决定(草案)。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5、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1、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长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2、由学校工会召集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3、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的,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1、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2、由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提请确认。

第三十七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职工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如建立代表视察、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重要活动记录等;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二级学院(系、分院)和附属单位教(职)代会档案资料由本院(系)和附属单位工会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八章 教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十条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生活保障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各类高等学校。

第四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依据本规程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考核评估和表彰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独立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教代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0年5 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做好期末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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